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省公司《河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与生产经营管理相结合,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与加强监督机制相结合。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四条 公司党总支书记、总经理,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总负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的业务部门经理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公司各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部门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公司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集团公司、省公司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和措施,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党员、员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三)履行监督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廉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把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纳入公司整体工作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不断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堵塞漏洞,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条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
(五)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依法经营管理。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做假账,违反财政纪律、营私舞弊、挥霍浪费行为;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企业管理人员,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工会等群众组织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贯彻落实集体议事、企务公开、职工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等廉政制度,切实维护职工利益,注意解决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
(八)领导、组织和支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其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公司部门经理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实施;分析研究本部门的党风廉政状况,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认真参加上级部署的党风廉政教育等活动;
(三)履行监督责任,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员工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把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遵守企业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依法办事,坚决制止违反党风政纪和财经法规、营私舞弊、挥霍浪费行为;
(五)支持和配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配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公司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展相应考核工作。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在领导班子和个人对照检查的基础上,采取民主测评、听取汇报、谈话、查阅文件资料、述职报告、座谈会等方式进行。检查考核结束后,对领导班子及个人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建立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考察档案。每次检查考核的结果在向省公司党委汇报后记入相应的廉政考察档案,作为对领导人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领导班子每年按要求定期向上级党组织、纪检部门报告本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应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和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作为每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向职代会或上级报告年度工作时,应同时汇报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党总支和综合部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进行监督检查;对领导班子执行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领导人员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省公司党委后,再对其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人为重大通信事故:通信生产场地发生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在财产、通信项目管理等方面,不认真执行有关制度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流失、严重损失的;
(四)由于管理混乱或领导人员失职,致使单位资金被大量贪污,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对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对群众反映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突出问题应当解决而不解决的,导致干群关系严重对立造成群众集体上访,产生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和集团公司、省公司的有关规定,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人员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八)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工作,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九)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的,包庇、纵容的;
(十)其他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按照人员管理权限、案件立案审批权限、纪律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