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关于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各项要求》,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的不断深化,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人员廉政谈话是公司党总支指定专人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宣传教育和实施批评、劝诫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是认真贯彻新形势下企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重要措施,是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进一步增强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意识。
第四条 领导人员廉政谈话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同下级领导人员进行廉政谈话;
(二)同新提拔任职或岗位交流的领导人员进行任职前廉政谈话;
(三)同有苗头性问题或有群众举报的领导人员进行诫勉谈话。
第五条 与各部门经理进行廉政谈话,主要是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情况,交换意见,沟通情况,研究问题,以利于进一步提高党政主要领导廉洁自律意识,履行其抓好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领导职责。
第六条 公司负责人负责与各部门经理谈话。
第七条 谈话对象主要汇报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本人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
(一)本部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
(二)本人及本部门遵守党纪国法,贯彻执行上级和本企业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三)本人及本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自身职责情况。
(四)本人及本部门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密切干群关系,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五)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谈话人对谈话对象及所负责的部门抓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评价,提出要求;同时转告群众对其本人及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反映,提出需要改正、改进或注意的事项和问题。
第九条 同各部门领导人员廉政谈话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新提拔任职或岗位交流的领导人员在到任前应进行廉政谈话。
第十一条 任职前廉政谈话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十二条 谈话人向谈话对象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要求。
(一)根据谈话对象的新任职务,明确其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所负的责任。
(二)提醒和要求谈话对象在职务提升或变动后,进一步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严于律已,认真执行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在廉政方面做出表率。
第十三条 对在廉政建设方面群众有反映或有苗头性问题,但执法部门未立案调查,未给予纪律处分的领导人员,应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四条 公司负责人负责与诫勉同志进行谈话。
第十五条 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告诫,并限期整改。
(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指明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二)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实事求是地做出说明,或限本人在一定时间内向组织做出书面说明。
(三)谈话对象就自身存在的问题表明态度。
第十六条 对苗头性问题或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公司应事前要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并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确实存在的问题,谈话对象须如实说明,并在限期内改正。
第十七条 同领导人员进行廉政谈话采取单独面谈或电话预约谈话的方式;任职前廉政谈话采取单独面谈或集体面谈的方式;诫勉谈话采取面谈的方式。
第十八条 谈话人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要耐心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
第十九条 同党政领导进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应分别做好谈话备忘和谈话记录,并存入谈话对象个人廉政档案。
第二十条 要注意保护检举人和反映问题人。谈话人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检举和反映问题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向谈话对象提供举报件或其他不宜其阅看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