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中纪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以及集团、省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我郑重承诺:
一、忠实履行职责,不做以权谋私、损害公司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公司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股票及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公司经济业务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未按规定登记上交,据为己有或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七)利用职务发明专利对外投资、入股、转让、合作等,或利用职权办理相关事宜,谋取个人利益;
(八)违反公司捐赠、赞助有关规定,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九)在工程建设与物资采购等招议标活动中,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影响招议标活动的公正性。
(十) 将自办业务作为代办业务套取酬金,或虚列代办费、工程款、维修费、业务宣传费等套取现金设置小金库或私分。
(十一)从事其他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以国家和公司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发生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公司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利用职权将公司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在人力、资金、技术、场地、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业务资源分配等方面提供各种便利或优惠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往来时,有失公平、暗箱操作,损害公司利益;
(五)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接受或索取与本企业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国内外企业的资助,供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学习、旅游等;
(六)违反公司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三、严格执行公司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发生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与员工工作、培训、生活等利益紧密相连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违反民主管理制度,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侵犯员工的知情权、参与管理权和监督权;
(三)违反公司相关规定,在员工利益分配中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四)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员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员工生命、健康;
(五)其他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严格执行职务消费规定,不发生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二)以考察、培训、会议、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等生活费用;
(四)违反外事规定,擅自改变出国路线、延长境外停留时间,增加出国费用;
(五)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和交通费;
(六)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七)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本人如违背上述从业承诺,愿意接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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